| 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6-00534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辦文件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鼓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
| 生效日期: | 2026-01-01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京市鼓樓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操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
| 文 號: | 鼓政辦〔2025〕50號 | 關 鍵 詞: | 補償;房屋;國有土地;鼓樓區;細則;實施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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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京市鼓樓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操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南京市鼓樓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操作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鼓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京市鼓樓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操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工作,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與公共利益,保障征收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318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寧建征字〔2018〕486 號)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確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后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按程序報請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區房屋征收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決定確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后,未報請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被征收人可要求區政府依法履行征收補償職責。
第三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與被征收人進行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征收商談。被征收人經依法通知后,拒絕商談或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的,視為完成當次征收商談。區房屋征收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留存相關通知及送達證明材料。
第四條 報請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需要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請示材料:需載明被征收人及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事實與理由、擬補償的具體方案等內容;擬補償的具體方案中,貨幣補償的應提交專用補償資金證明,產權調換的應提交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來源證明及評估報告。
(二)權屬材料:
1.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需提交被征收房屋權屬材料、或公有房屋租賃材料、或經認定可參照合法產權房屋予以補償的材料;
2.征收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房屋,需提交被征收土地及被征收房屋權屬材料、或公有房屋租賃材料、或經認定可參照合法產權房屋予以補償的材料;
3.房屋未經登記或者改變用途、結構的,應提交有關調查、認定和處理結果材料;
4.房屋產權不明、產權有糾紛或者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應提交房屋目前實際居住情況材料、對所有權人的查證和公告材料、有關司法裁判文書材料。
(三)商談材料:需提交商談記錄,若被征收人拒絕在商談記錄上簽字的,應由2名見證人(基層工作人員)簽名確認;若被征收人經通知后拒絕商談或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的,還應提交商談通知書及送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門口張貼拍照、手機短信記錄、電話錄音記錄等證據材料)。
(四)送達材料:被征收房屋評估報告及送達回執材料,征求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意見材料及送達回執材料。
(五)其他材料:區政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五條 區政府收到報請材料后,具體承辦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收到補正材料且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第六條 區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依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有正當理由的、或情況復雜的,經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請調解的,區政府可責成相關部門主持調解。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征收補償協議;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及時作出補償決定。調解時間不計入補償決定時限。
第七條 征收補償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二)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補償方式需明確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法定方式中的一種,其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應當采取產權調換方式;
(四)補償、補助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直管公房承租人除外);
(五)不少于十五日的搬遷期限;
(六)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救濟權利事項。
第八條 征收補償決定作出后,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相關規定,及時送達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
第九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征收補償決定的,區政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區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被征收人履行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各項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義務的,區政府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條 鼓樓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原有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鼓樓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鼓樓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承擔。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內,如遇國家或省、市相關政策調整,按調整后的上級新規定執行。
圖片解讀:http://www.ilovemusic.com.cn/glqrmzf/202601/t20260105_5757539.html
文件解讀:http://www.ilovemusic.com.cn/glqrmzf/202601/t20260105_575752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