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5-37161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組配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鼓樓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6-01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區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鼓樓區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 ||
| 文 號: | 鼓政規〔2025〕1號 | 關 鍵 詞: | 房票;鼓樓區;購房;房屋;住宅;集體土地;住宅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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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鼓樓區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南京市鼓樓區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條 為優化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滿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縮短安置過渡周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關于做好房屋征收補償中房票安置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蘇建房管〔2023〕132號)和《南京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辦法(試行)》(寧建規字〔2025〕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鼓樓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適用本細則。
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項目涉及房票安置場景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鼓樓區人民政府是房票安置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區房票安置工作,鼓樓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是房票管理部門,負責具體承擔房票安置、使用、統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票是鼓樓區人民政府出具給被征收人用于購置本市安置房、商品房、公寓、儲藏室、車位、商辦等的結算憑證。
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是比照貨幣安置的規定,將貨幣補償款以房票形式支付給被征收人的一種貨幣補償方式。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是比照被征收人可申購安置房面積,提供的一種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應當符合集體土地征收安置房申購條件。對于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應當與鼓樓區人民政府簽訂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協議。
房票安置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公開原則。通過“房幫寧-房票超市”系統,推進房票安置工作信息化,實施電子房票,有效滿足被征收人多樣化住房需求。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幫寧-房票超市”系統,鼓樓區內安置房、商品房經鼓樓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審核后統一公示,并在“房幫寧-房票超市”系統中開展房源公示、兌換相關工作。未經公示的房源不參與房票安置。本細則適用的安置房是指全市范圍內可用于安置的安置房;適用的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愿報名參與房票安置的可售新建商品房,原則上是已領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的現房或已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年內可交付的期房。
被征收人通過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方式自愿購置的安置房是指全市范圍內可用于安置的征收安置房,購置價格應當為市場交易價格,可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六條 征收房屋為國有土地的,房票票面金額為征收補償協議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室內裝修及其附著物補償、搬遷獎勵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其他補助費不計入房票票面金額。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的,房票票面金額為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積與參照征收范圍周邊地塊安置房市場交易價格評估單價的乘積。搬家費、過渡費、裝修補償費、搬遷獎勵費等費用不計入房票票面金額。用于計算房票票面金額的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積,不得超過依法確定的可以申購征收安置房總面積。房票票面金額與征收補償款差價部分納入征收成本。
房票結算金額為房票票面金額與購房獎勵之和。
第七條 房票應當注明征收項目名稱、補償安置協議編號、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實際使用人、金額、開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規則等內容,統一樣式。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的,還應注明房票安置協議編號。
第八條 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簽訂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或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協議后,由鼓樓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通過“房幫寧-房票超市”生成電子房票。如需生成紙質房票的,由鼓樓區人民政府加蓋房票專用章。
房票實行實名制,核發對象為被征收人。房票不得買賣、抵(質)押。被征收人及其近親屬可以作為房票的使用人。近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被征收人使用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的安置信息應當納入住房保障系統。
第九條 房票有效期為12個月,自開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內主動放棄或期限屆滿未實際使用房票的,按照原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執行。
第十條 持票人應當通過“房幫寧-房票超市”系統使用房票購房。
持票人購買現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交付房源并開具正式發票后,向核發房票的區申請房票結算,核發房票的區應在收到結算申請一年內兌付房票使用面值100%的款項。
持票人購買期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買賣合同簽訂后,向核發房票的區申請結算房票使用面值50%的款項,核發房票的區應在收到結算申請半年內兌付。交付房源并開具正式發票后,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結算房票使用面值的剩余款項,核發房票的區應在半年內兌付,核發房票的區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就房票結算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房票使用后有余額的,持票人與核發房票的區按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購房成交價格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額的部分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額的,超出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第十二條 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使用房票,購房后的房票余額,可以向鼓樓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申請兌付現金。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票面金額超過90%的,購房后的房票余額,可以向鼓樓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申請兌付現金。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持房票申購安置房和購買商品房的,可給予購房獎勵。其中,申購安置房的,在安置房申購優惠幅度的基礎上,對購買鼓樓區安置房的,可再給予房票面額使用部分10%的購房獎勵;對購買本市棲霞區孟北、棲霞區百水、雨花臺區綠洲片區市級安置房或其他安置房的,獎勵標準按市級安置房所屬單位或其他安置房所屬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房票細則執行。
購買鼓樓區商品房的,給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額使用部分10%的購房獎勵;購買其他區商品房的,獎勵標準按商品房所屬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房票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購買鼓樓區安置房和商品房的,給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額使用部分10%的購房獎勵;購買本市棲霞區孟北、棲霞區百水、雨花臺區綠洲片區市級安置房或其他安置房、商品房的,獎勵標準按市級安置房所屬單位或其他安置房、商品房所屬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房票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持鼓樓區核發的房票在鼓樓區購房的,房票安置獎勵政策所需資金納入征收項目成本。
持鼓樓區核發的房票在棲霞區孟北、棲霞區百水、雨花臺區綠洲片區市級安置房或其他區購房的,由市級安置房所屬單位或房源所屬區兌付房票購房獎勵;鼓樓區按市級安置房房票獎勵標準或房源所屬區的房票細則,向持票人先行墊付房票購房獎勵,市級安置房所屬單位或房源所屬區按季度與鼓樓區結算購房獎勵。
持其他區核發的房票在鼓樓區購房的,由鼓樓區房源所屬單位或開發企業負責承擔并兌付房票購房獎勵;核發房票的區按照鼓樓區房票細則,向持票人先行墊付房票購房獎勵,兩區按季度結算購房獎勵。
第十六條 鼓樓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協助被征收人做好房屋交付、權證登記等工作,并做好涉及房票的合同爭議、辦證服務、信訪處理、維穩等后續工作。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與鼓樓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簽訂協議后方可參與房票安置,不得以任何方式協助被征收人對房票進行套現,否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鼓樓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補充資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及時補充。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鼓樓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鼓樓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承擔。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原《南京市鼓樓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操作細則(暫行)》(鼓政規〔2024〕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在有效期內,如遇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調整,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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