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4-97856 | 主題分類: | 工業、交通 |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文件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鼓樓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12-18 |
| 生效日期: | 2025-01-01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區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鼓樓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方案的通知 | ||
| 文 號: | 鼓政〔2024〕131號 | 關 鍵 詞: | 敏感建筑物;鼓樓區;南京市;噪聲污染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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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鼓樓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南京市鼓樓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京市鼓樓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方案
一、前言
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開展第一批噪聲污染防治試點(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工作的通知》(環辦便函〔2023〕156號)要求,南京市為第一批開展噪聲敏感建筑物劃定的城市,根據《關于做好南京市聲環境功能區劃修訂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工作的通知》(寧污防攻堅指辦〔2024〕13 號),現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環大氣〔2023〕1號)、《南京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22﹞05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次劃定方案。
二、適用范圍
本次鼓樓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范圍為該行政區全域范圍,包括13個街道,共54.182km2。劃定范圍覆蓋鼓樓區國土空間規劃城鎮開發邊界包含區域。
三、劃定依據????????????????????????????????????
1、法律法規及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通過);
(2)《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2021年11月2日印發);
(3)《關于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的指導意見》(環發〔2010〕144號);
(4)《“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環大氣〔2023〕1號)。
2、標準及政策性文件
(1)《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
(2)《關于印發<江蘇省“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蘇環辦〔2023〕197號);
(3)《南京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調整方案》(寧政發〔2014〕34號);
(4)《關于開展第一批噪聲污染防治試點(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工作的通知》(環辦便函〔2023〕156號);
(5)《關于做好南京市聲環境功能區劃修訂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工作的通知》(寧污防攻堅指辦〔2024〕13 號)。
3、其它資料
(1)鼓樓區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現狀;
(2)鼓樓區建筑物性質(即建筑物使用功能)及分布現狀;
(3)鼓樓區噪聲污染現狀及管理要求。
四、術語和定義
1、噪聲敏感建筑物
指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2、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指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
3、非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全區范圍內劃定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以外的區域均為非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五、劃定原則
1、尊重現狀。參考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類型,以建筑物的分布及實際使用功能現狀為依據進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
2、因地制宜。綜合考量噪聲敏感建筑物類型、占地面積、人口密度、周邊地形地貌等因素,統籌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3、邊界清晰。充分利用行政邊界、交通干線、公園綠地、河流湖泊、自然地形等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邊界,區域宜整體連片、不宜細碎。
4、適時調整。根據區域城建開發、建筑物實際使用功能調整、噪聲管理要求與技術政策調整等情況,適時調整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六、劃定范圍
本次劃定列出轄區內非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范圍,其余區域均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表6-1鼓樓區非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范圍
序號 | 區域名稱 | 區域范圍 | 面積(km2) |
1 | 閱江樓北片區 | 南京西站南軌道—上海鐵路南京東機務段停車場西側—上海鐵路南京東機務段南側—鄭和北路—閱江樓挽波榭—護城河南岸—大觀天地步行街—南京西站南軌道 | 0.116 |
2 | 長江片區 | 鼓樓區長江南側江堤—鼓樓區與棲霞區長江邊界—鼓樓區與浦口區長江邊界—鼓樓區與建鄴區長江邊界—鼓樓區長江南側江堤 | 5.617 |
3 | 幕燕濱江片區 | 鼓樓區長江南側江堤—上元門水廠東側—幕府山山坡路—勞山路—白云路—水吉路—幕府東路—鼓樓區與棲霞區區界—鼓樓區長江南側江堤 | 2.404 |
4 | 北河口水廠片區 | 鼓樓區長江南側江堤—北河口水廠內水池區—鼓樓區長江南側江堤 | 0.149 |
總計 | / | 8.286 | |
表6-2鼓樓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范圍
序號 | 區域名稱 | 區域范圍 | 面積(km2) |
1 | 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 轄區內除去非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以外的所有區域 | 45.896 |
七、管理要求
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規定執行,同時結合南京市鼓樓區本地情況,在南京市鼓樓區轄區范圍內制定相關管理要求如下:
1、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改建、擴建工業企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
2、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應當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
3、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4、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5、新建公路、鐵路線路選線設計,應當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6、新建民用機場選址與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標準要求。
7、新建、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以及標準要求。
8、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緊急情況以及鼓樓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對劃為非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區域內,若有噪聲投訴、超標等事件,需臨時參照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管理,直到噪聲投訴及超標問題得到妥善處置后,恢復原管理要求。
八、其他規定
1、根據區域城建開發、建筑物實際使用功能調整、噪聲管理要求與技術政策調整等情況,適時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實施動態修編。經鼓樓區政府審定發布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單次調整面積不足0.5km2(含0.5km2)且該文件發布后累計調整面積不足5km2(含5km2)的,由鼓樓區生態環境部門進行調整發布并向鼓樓區政府報備,超出的須經鼓樓區政府重新審定后發布。
2、本方案由南京市鼓樓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3、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解讀鏈接:
http://www.ilovemusic.com.cn/glqrmzf/202412/t20241219_5036572.html
圖解:
http://www.ilovemusic.com.cn/glqrmzf/202412/t20241219_503658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