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4-46092 | 主題分類: | 其他 |
組配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鼓樓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6-20 |
生效日期: | 2024-08-01 | 廢止日期: | 2029-04-30 |
信息名稱: | 區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鼓樓區政府投資城建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鼓政規〔2024〕3號 | 關 鍵 詞: | 城建項目;政府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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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鼓樓區政府投資城建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南京市鼓樓區政府投資城建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鼓樓區政府投資城建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的鼓樓區政府投資城建項目前期決策、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江蘇省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管理辦法》《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和《南京市市級政府投資城建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鼓樓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區政府投資城建項目(以下簡稱城建項目),是指在市、區級部門立項審批,由政府財政預算以直接投資或者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資金建設的非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市容環衛、園林綠化、雨水設施、污水設施、河道岸線以及水環境治理、公共交通、亮化照明、綜合管廊等新改擴建、技術改造及綜合整治項目。
第三條?嚴格按照法定職權開展審批工作,市區共同投資的政府投資城建項目,原則上由主要出資方的同級項目審批部門進行立項審批;出資比例相同,以及跨區域、全局性、樞紐型項目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由市級項目審批部門進行立項審批;對立項審批部門有專門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四條?城建項目實行“區建設部門牽頭、行業主管部門(板塊)落實行業管理、項目單位(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具體負責項目建設”的管理制度。
區建設局負責城建項目綜合協調、監督管理、重大事項的統籌推進。牽頭負責城建項目前期儲備、年度計劃、項目審批,履行招投標、質量安全、竣工驗收、集中建設等監管職責。
區房產局、水務局、城管局、生態環境局、文旅局、國動辦、高新區管委會、濱江管委會、鐵北管委會等行業主管部門(板塊),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有關城建項目的組織實施、協調推進以及工程建設、驗收移交、設施養護等行業監督管理職責。
項目單位(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具體承擔項目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履行招標采購、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投資控制、合同檔案等主體責任。
區發改委、財政局、審計局、數據局、國資辦、生態環境局等部門按職能履行城建項目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信息及時錄入江蘇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
第六條?城建項目應當履行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依法辦理規劃、土地、環保、水務、建設、人防、消防等報建報批手續,并落實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和規定,提高審批質效。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七條?區政府投資城建項目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應當與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區各有關部門、板塊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八條?區建設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板塊)等項目儲備單位,按照“分級儲備、分類指導、扎口管理”的原則建立全區城建項目儲備庫,并實行常年申報、動態管理。納入儲備庫的項目應當符合市、區兩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
區建設局應當加強城建項目儲備庫管理,結合建設需要,會同有關單位編制下達年度儲備計劃并跟蹤推進,督促項目儲備單位開展前期研究論證,確保項目儲備質量。
第九條?項目儲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開展城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以及基礎資料購置等費用,原則上參照項目建設資金政策,從既有資金渠道籌措解決,列入工程總投資。
城建項目涉及房屋、土地征收的,項目儲備單位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板塊)、區征收主管部門提前開展征收范圍研究,合理控制征收規模,確定征收實施時間,估算征收補償以及有關費用,作為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區建設局負責牽頭編制年度區城建計劃,落實區委、區政府年度重點城建任務、近期城市建設規劃等目標要求,綜合協調、平衡銜接城建領域各行業、板塊建設項目,按規定程序報請批準后印發。
列入年度區城建計劃的項目原則上應當從城建項目儲備庫和年度儲備計劃中選取,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分類管理。
年度區城建計劃經批準后不得擅自調整,各行業主管部門(板塊)應當按照計劃確定的目標要求推進項目建設。區建設部門負責建立健全計劃調度、進度考核、計劃調整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城建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建立部門會審、專家評議、公眾參與、中介機構評估等方式相結合的審查機制。
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應當落實項目事前績效評估的要 求,重點論證立項必要性、投入經濟性、方案可行性、籌資合規性和執行風險等。凡審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準。
對投資較大、技術復雜、專業交叉或者其他有必要的區級部門立項審批的城建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設計咨詢單位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等前期文件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評估咨詢費用由區級財政資金安排,列入工程總投資。
第十二條?城建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權批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項目成立的法定依據。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完成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未規定為前置手續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的需要合理選擇辦理時序,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支持。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編制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的依據。項目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嚴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則進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深度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要求。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經審核后超過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板塊)對設計方案進行優化調整,并壓減投資概算。設計方案優化后的投資概算仍然超過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與區財政局會商后,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增加區級財政出資超過一定規模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相應決策程序。
第十四條?施工圖編制應當符合初步設計要求并在批準的投資概算內進行限額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施工招標、施工安裝、材料設備訂貨、非標設備制作加工和施工圖預算編制要求。
第十五條?總投資60萬元以下的區政府投資簡易城建項目,由項目單位按本單位預算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自行管理實施(特殊規定的除外)。總投資60萬元以上政府投資城建項目,未經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有審批權限的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不得撥付、使用財政資金(項目論證等前期工作費用除外),不得辦理開工建設審批手續和開展招投標或政府采購工作。
對于可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城建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集中建設管理或者代建制的有關規定確定項目單位,并加強對項目單位的監督管理。采用集中建設方式組織實施的項目,應當遵循投資、建設、監管、使用相互分離的原則。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直接負責項目具體建設管理工作,承擔招標采購、質量安全、工期進度、投資控制、合同訂立以及履約、項目檔案等管理主體責任。
項目單位可以依法委托咨詢單位提供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全過程咨詢服務。
第十八條?城建項目屬于下列情形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一)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
(二)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總承包范圍的工程、貨物、服務;
(三)立項調整或者設計變更后增加的且具備獨立設計文件和施工條件的實施內容,但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應當招標的其他情形。
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當對不合理投標限價、投標報價和招標核準事項批后行為等進行監管。
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但符合政府采購要求的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特殊城建項目的發包,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城建項目招標活動應當依法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開展。勘察、設計等服務需要提前招標的,可以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向區建設局單獨申請。
依法必須招標的城建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批準后進行施工招標;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實施的城建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批準后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第二十條?城建項目開工建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或者其他合法開工手續。未取得合法開工手續、不符合法定建設條件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未經批準不得以交通導改工程、應急配套工程或者其他名義變相開工。
第二十一條?全面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嚴格落實項目單位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各方主體責任。實行安全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嚴格管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二十二條?在批準的投資概算內發生的限額(100萬元與總投資5%兩者取低值,下同)以上單項設計變更,項目單位應當在變更實施前向區概算審批部門報批;在批準的投資概算內發生的其他單項設計變更,項目單位可以自行組織審查,并在變更實施前向區概算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單位不得將設計變更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監管。
項目單位應當會同監理、設計等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簽證文件進行審核確認。累計簽證金額達到本條前款規定限額時,項目單位應當向區概算審批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的投資概算是控制城建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原則上不得突破。符合有關規定情形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論證并按照程序報區概算審批部門核定。調整后的投資概算經核定不超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區概算審批部門可以進行投資概算調整審批;超過10%的,在投資概算調整審批前,區概算審批部門應當征求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意見。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變化等原因導致的概算調整,必須嚴格論證,應在完成土建工程量70%和主要設備訂貨后、項目竣工前向區投資主管部門或政府賦予項目審批權的其他部門申請概算調整審批。其中使用區財政資金的項目應將概算調整申報材料同時報送區財政局。
第二十四條?申請概算調增額度超原批準概算500萬元,在報概算審批部門申請調整前,需經區長辦公會議同意。其中,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項目申請調增幅度達10%以上,經區政府常務會、區委常委會審議后,方可履行調概手續。擅自突破投資概算或因相關單位、相關人員責任造成投資概算須調整的,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在明確責任和處理意見后方可進行概算調整申報。對于概算調整幅度較大或概算調整額度較高的項目,投資審批部門可委托中介機構對概算調整書進行評審,視具體情況先商請區審計局進行審計,將審計意見作為概算調整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投資估算3000萬元以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城建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跟蹤審計,對項目單位及其他參建單位的工程管理、投資控制、資金使用等獨立開展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書面意見。
跟蹤審計可以通過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及外部專業技術人員等形式協助開展。
第二十六條?項目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城建項目建設工期,復雜特殊工程確定工期前應當組織論證。
建設工期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并嚴格執行。項目單位不得隨意壓縮工期,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參建單位簡化工序、降低質量標準。施工單位不得隨意拖延工期,因極端惡劣天氣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氣、重大活動保障等原因停工的,應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
第二十七條?全面推行施工過程價款結算。項目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周期,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和支付。施工過程結算文件經發包承包雙方簽字并蓋章確認后,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竣工結算時不再重新計量計價。
工程竣工后,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竣工結算,不得以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保險、保函方式替代現金方式繳納的,工程竣工后,項目單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質量保證金。
項目單位應當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專戶核算、專款專用,不得轉移、擠占、挪用項目建設資金,并接受城建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
各行業主管部門(板塊)根據城建項目實施進度和合同約定如實提出資金需求,不得超進度、超合同申請造成項目資金閑置沉淀。對于市區共擔資金的城建項目,區建設局依據各行業主管部門(板塊)申請,上報市城鄉建設部門核實后撥付市級財政資金,區財政部門應當同步做好資金撥付。
第四章?驗收和后期管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由多種設施組成的雨污水、引水管網、流域性泵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以及地下通道等系統性綜合性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開展試運行,時間原則上為一年,有關費用納入工程總投資。
第二十九條?項目單位應當在城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年內編制竣工決算,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其中,市級立項項目竣工決算報請市城建項目審批部門審核確認,區級立項項目竣工決算報請區審計部門審核確認。政府審計部門依法依規實施城建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督。決算審計后資金有結余的,各行業主管部門(板塊)應當及時上交財政。
第三十條?按照“誰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由誰記賬”的原則,區城管局、水務局等專業設施主管部門以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是城建項目建設形成有形資產的記賬主體。項目單位應當在完成竣工驗收手續后或者在試運行期滿、復驗合格后的規定時限內,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設施移交申請;對于符合移交條件的設施,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養護單位予以接收管養,并及時登記入賬。
城建項目在方案審批、設計、驗收等工程建設環節應當征求養護主管部門意見。
第三十一條?建立城建項目后評價制度。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選擇投資規模大、建設方案復雜、社會關注度高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城建項目開展后評價工作,并加強后評價結果的運用,為改進城建項目決策以及建設管理提供參考。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城建項目審批部門和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管職責,對城建項目的建設程序、投資控制、資金使用、質量工期、安全生產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項目單位應當加強資金使用、投資控制等工作管理,并接受區建設部門、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規范、高效。
第三十四條?參與城建項目建設管理活動的各責任主體應當主動接受和配合審計監督,按照審計工作要求,及時、真實、完整地提供有關書面資料和電子數據,根據審計結果自覺落實整改,建立健全城建項目審計整改檢查長效機制,促進管理水平提升。
第三十五條?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城建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城建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城建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城建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未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城建項目。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城建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項目單位未完成項目建設工作事項、出現安全質量問題或者投資超過概算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扣減項目單位管理費,并將有關信息依法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同時抄送給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區城建項目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城建項目中介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機制,將其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并抄送給有關行業管理部門。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鼓樓區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本辦法在有效期內,如遇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調整,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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