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3-44458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文件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鼓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日期: | 2023-05-22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區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 ||
| 文 號: | 鼓政〔2023〕70號 | 關 鍵 詞: | 政府工作規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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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鼓樓區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鼓樓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參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區政府工作要在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著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在新時代新征程上更好地扛起新使命、譜寫新篇章,全力建設以人民為中心的首善之區、幸福鼓樓,奮力打造中心城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先行示范區。
第三條區政府工作人員要自覺提高政治站位,旗幟鮮明講政治,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把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貫徹到政府工作各個領域各個方面,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大政方針,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實。
第四條區政府工作的準則是以人民為中心,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規范高效,務實清廉。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區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區長,副區長,區政府工作部門主任、局長。
第六條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執政為民、忠于職守,解放思想、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第七條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或受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及專項任務。區長出差期間,可委托負責區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區長或其他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第八條區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區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政府職能
第九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進改革開放和科技創新,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生態環境,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條履行經濟調節職能,加強對全區經濟運行的引導和調控,科學確定發展目標,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推進改革開放和科技創新,加快產業轉型發展,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履行市場監管職能,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范市場執法,規范行政裁量權,維護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二條履行社會治理職能,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基層智慧治理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第十三條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優化資源配置,創新公共服務體制機制,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四條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能,落實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堅持綠色發展戰略,統籌人口資源環境發展,統一經濟社會生態效益,促進綠色產業發展,持續改善環境質量,建設和諧美麗新鼓樓。
第十五條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創新服務方式,完善辦事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優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
第四章?政府決策
第十六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把公眾參與、專家咨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十七條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項目、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決策意見,由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通過專家學者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的論證評估;有序推動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充分聽取并采納法律意見;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相關街道的,應事先征求意見;對法律和規章規定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當通過公開征求意見、召開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重大決策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區委,認真落實“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和監管有關規定,認真落實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制度,認真落實協商民主有關要求,加強與區政協民主協商。區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可通過多種方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區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研究政策措施,解決矛盾問題,加大工作推進力度,確保政令暢通。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的決策決定,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健全“全員抓落實”的工作格局,層層壓實責任,加強配套措施,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增強工作合力。
第五章?法治建設
第二十一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深化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建設,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健全政府機構職能體系、依法行政制度體系、行政決策制度體系、行政執法工作體系、突發事件應對體系、社會矛盾糾紛行政預防調處化解體系、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法治政府建設科技保障體系,加快推進政府治理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第二十三條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區政府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并及時報送市政府和區人大常委會備案。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登記備案、清理工作由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讀工作由起草單位負責。區政府定期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條區政府及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要嚴格落實政府合同管理制度。以區政府名義訂立的合同,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統一扎口管理,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以部門、街道名義訂立的合同,按 “誰簽訂、誰管理”原則由部門、街道全面負責。以區政府名義訂立的合同,須通過合法性審查,經區政府集體討論決定方可訂立。
第六章?政務公開
第二十五條區政府及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要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擴大政務開放參與。
第二十六條區政府及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要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工作。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事項,以及法律與上級政府規定和區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并積極依托檔案館、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立政務公開專區,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布。
健全常態化解讀回應工作機制,對涉及全區重大民生問題、社會高度關注的政策文件,按照“誰起草、誰解讀”原則,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多種渠道和簡明問答、圖表圖解、音頻視頻等形式,開展政策解讀,提升解讀質量。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重要政務輿情、公眾關切、突發事件等熱點問題,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規明確政務輿情回應主體,把握輿情回應標準,不斷提升回應效果。
第二十七條區政府及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要健全政務公開工作規則,將政務公開工作要求落實到公文辦理、會議辦理程序中。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公布。
第二十八條區政府及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健全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實現政務信息全生命周期規范管理,對公開內容進行動態擴展和定期審查。規范政務公開工作流程,明確公開事項辦理的崗位、權限、程序和時限等,將政務公開操作與政府日常工作運行緊密結合、同步運轉。進一步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和政務新媒體管理,提高公開、便民服務水平。
第七章?監督制度
第二十九條區政府要自覺接受上級政府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依法向其報告工作;自覺接受區政協民主監督,及時通報重要工作情況,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三十條區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區政府各部門要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統計等單位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區政府報告。
第三十一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責,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二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區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和新聞媒體等反映的問題,并認真督促解決。
第三十三條各街道辦事處有權對區政府及各部門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區政府及各部門對街道辦事處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認真研究,并結合工作實際予以采納。
第三十四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區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專題會議、區長工作例會和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制度。提交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長確定,或由副區長、有關部門提出,報區長確定;上會審議的會議文件由區長或委托主持會議的副區長批印。
第三十六條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會議、指示、決定,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通報情況,分析形勢,決定和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決定其他需要區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事項。
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單位負責人、專家學者、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七條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緊密結合鼓樓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通過向市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區委常委會及區委深改委等區委議事協調機構審議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通過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五)討論通過需要向區政協通報協商的重大事項;
(六)討論決定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措施;審議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事關全局的政策意見;
(七)討論制定貫徹落實經濟體制、行政管理體制、財政體制等改革事項的重大辦法措施;審議全區經濟布局、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或調整,產業區域布局的規劃或調整;
(八)審議年度全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投資計劃和前期工作計劃,年度區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為民辦實事項目計劃,城建年度計劃;
(九)審議文化教育、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保護、市場監管、價格管理等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決策和改革措施;
(十)審議全區財稅政策制訂;審議區各專項資金的設立、變更、取消事項;審議動用區財政資金投資金額超過1000萬元(含)、對外處置評估價值超過1000萬元(含)的國有資產;審議年初財政預算之外需追加預算安排的申請等事項;審議財政對外借款事項;審議年度地方政府債務的規模、用途和風險管控等總體方案;
(十一)審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等總體、重要專項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
(十二)審議區屬重大國有資產的處置方案,主要包括:區屬集團重組、區屬集團國有股權轉讓等;
(十三)審議全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和保障方案,重大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重大環境事件和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等突發性事件的應對處置情況;
(十四)審議對政府系統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的重要考核、獎懲事項;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調整方案,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保障及福利待遇調整方案等;
(十五)討論決定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及相關單位請示區政府的重要事項;
(十六)研究其他事關全區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敏感性的重大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不少于2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根據討論事項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專家學者、群眾代表列席會議,并邀請區人大、區政協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第三十八條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召開,研究處理、協調解決區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或問題。區長工作例會由區長召集和主持,主要是“報大事、議難事、查要事”,研究區政府領導之間需要溝通、協作的問題,通報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階段性重點工作。
第三十九條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要嚴格實行年度會議計劃管理,對臨時需要增加召開的會議,按規定程序報批。
區政府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區性工作會議,每年不超過 1 次,人數不超過200人,時間不超過1天,不邀請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需報區政府批準。涉外會議還須經區外事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報批。未經批準,區政府領導不出席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分管副區長召開的會議,一般不得要求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參加。
第四十條區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堅決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堅持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盡量縮短會議時間,減少會議人員;可以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可以合并召開的會議合并召開;具備條件的可以召開電視電話會議,會議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半小時。
第四十一條進一步嚴肅會議紀律。區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參會人員應當提前安排好工作,準時出席會議。參會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按程序履行請假手續。
第九章?公文處理
第四十二條嚴守行文規則。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請示性公文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不得多頭報送、越級報文;報告性公文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或帶有請示性質的建議事項。除區政府領導同志交辦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外,公文一律送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統一扎口辦理,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第四十三條規范辦文流程。區政府辦公室根據領導分工、部門職能和公文內容,研究提出具體、明確、可操作的擬辦意見,明確牽頭部門和工作責任,精準分辦公文。原則上按照上級來文自上而下、請示類公文自下而上呈送,報告類信息類公文平送快轉,確保上級來文得到迅速貫徹落實,下級來文得到及時答復處理。
上級重要公文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領導重要批示,原則上第一時間報區長閱批。
第四十四條嚴格簽發程序。區政府發布的決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向市政府的請示、報告,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區長簽署。
以區政府名義發文,一般工作根據工作分工由分管副區長簽發;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區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區長會簽后再簽發;屬于重大事項的,由分管副區長、常務副區長審核后報區長簽發。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簽發;涉及重大事項的,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報區長或分管副區長簽發。
第四十五條嚴控發文規格和數量。除涉及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見和有關獎懲、任免、請示、報告、議案等重要事項外,原則上不以區政府及辦公室名義發文。可發可不發的公文一律不發,內容相近的公文有計劃、分批次合并印發。屬于區政府部門、議事協調機構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議事協調機構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區政府批轉或區政府辦公室轉發。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區政府批準,區政府各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各部門不得向街道辦事處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也不得要求報文。堅決壓縮文件篇幅,突出針對性、時效性和操作性,除部署全局性、綜合性工作外,區政府政策性文件原則上不超過5000字,其他文件不超過3000字。
第四十六條加強合法性審核。以區政府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審議前須由區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體審議。各部門提請以區政府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須一并提交本部門合法性審核意見、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征求意見情況、評估論證材料等。
第四十七條提高辦理效率。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要提高公文辦理質量和效率。對區政府批辦或區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一般應在 3 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可在做出說明后延期至5個工作日回復;緊急公文以區政府或上級來文單位明確要求的時限為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政務活動制度
第四十八條未經區委、區政府批準,不在部門、板塊和街道任職的區政府領導同志一律不出席部門、板塊和街道舉辦的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在部門、板塊和街道任職的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上述活動也要從嚴掌握。除區委、區政府統一安排外,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發表文章,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區長同意。
第四十九條區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由區政府外事辦公室統籌安排提出建議,報區長批準。區政府領導及組成人員因公出訪由區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會相關部門統籌安排,經區委外事工作委員會同意后,按程序報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審核審批。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各項規定,實行計劃和限量管理。
第五十條區政府領導同志的政務活動,由區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區政府領導同志按照分工,根據“誰分管誰出席”和“下級服從上級、結對互助、統籌協調”的原則參加相關會議和接待活動。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邀請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政務活動,應提前請示區政府。
第十一章?督促檢查
第五十一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服務大局、實事求是,認真貫徹落實《政府督查工作條例》,把加強督查、狠抓落實貫穿于政府工作各領域全過程各環節,做到真督實查、善督細查、深督嚴查,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求實效、促發展的“利器”作用,推動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區政府各項決策部署有效落實,力促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五十二條加強對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區政府領導指示批示、文件政策規定、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任務的督查督辦力度,堅持全面督查、綜合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的工作思路,嚴格落實督查核實、跟蹤整改、限期反饋、追責問效的閉環工作機制,壓緊壓實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主體責任,推動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和重大決策部署的“首位”落實、“率先”落實、“創新”落實,確保各項工作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
第五十三條加強督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專業化水平,提高督查工作組織實施能力,增強督查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善于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形勢、分析問題、謀劃工作,善于以問題為導向,既能發現問題又能研究解決問題。要嚴格控制督查規模、范圍、頻次和時限,嚴格規范督查程序和方法,嚴格獎懲措施,充分發揮督查工作的激勵和約束作用,推動督查工作提質增效和基層減負并舉,推動政府督查規范有效高效開展。
第五十四條創新督查方式方法,深度優化完善國務院“互聯網+督查”辦理機制、領導批辦事項和重點工作督促檢查機制,充分運用互聯網和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先解決問題再說”和“大數據+鐵腳板”等創新思路督查督辦。大力推行“帶著線索去、跟著問題走、盯著問題改”的線索核查法、“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四不兩直”暗訪工作法、“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和三分之二以上的時間精力用于線索核查、暗訪核查”的工作機制。推動政府督查更科學、更務實、更有效,推動政府督查工作向縱深發展。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五十五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模范遵守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章制度,推進反腐倡廉工作,深化廉潔政府建設。區政府組成人員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堅決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第五十六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五十七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范會議、論壇、慶典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十八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以及規范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若干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五十九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扎實推進學習型政府建設,深入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和黨史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牢記“三個務必”,提升履職能力水平。
第六十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杜絕文山會海,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特別是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決策部署,杜絕層層批轉、陽奉陰違、應付了事等現象。
第六十一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掌握第一手資料,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多到情況復雜、矛盾突出的地方解決問題。區政府領導同志到基層調查研究要堅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第六十二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市、區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六十三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區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第六十四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六十五條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區政府領導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培訓要嚴格執行外出請假報備制度。區長由區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辦公廳請假、市委辦公廳報備。副區長應由本人事先報經區長同意,由區政府辦公室轉區委辦公室報區委批準。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的負責同志離開出差、離崗休假、學習培訓,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區政府請假,提前 3 個工作日,將外出的事由、時間、地點、聯系方法及代為負責相關工作的人員名單,報區政府辦公室。副處職(級)負責同志須由分管副區長批準;正處職(級)負責同志須經分管副區長、區長同意,報區委批準。履行請假手續后方可外出,并按批準天數返回后及時銷假;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的,必須按程序報批。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區政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六十七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鼓政〔2022〕2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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