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0-135485 | 主題分類: | 勞動、人事 |
組配分類: | 解讀材料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鼓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2-29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鼓樓區進一步鼓勵和扶持青年大學生創業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青年大學生;大學生創業;創業;獎勵;鼓樓區;創業項目;實施意見;創業企業;創業載體;租金補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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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樓區進一步鼓勵和扶持青年大學生創業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鼓樓區進一步鼓勵和扶持青年大學生創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正式印發。為方便社會各界更好地了解《意見》內容,現將文件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2年,南京市實施萬名青年大學生創業計劃,對于青年大學生優秀創業項目、創業載體、創業場地和創業指導培訓等方面給予一定的扶持。為吸引大學生創業,2013年、2016年我區先后出臺《鼓樓區鼓勵和扶持青年大學生創業實施意見》(鼓政〔2013〕85號)、《鼓樓區進一步鼓勵和扶持青年大學生創業的實施意見》(鼓政規〔2016〕4號),資金投入由每年500萬元增加至800萬元,用于獎勵青年大學生創業者、大學生創業載體,扶持與大學生創業相關的機構,以及開展大學生創業等活動。因形勢發展變化,《鼓樓區進一步鼓勵和扶持青年大學生創業的實施意見》(鼓政規〔2016〕4號)部分條款已與工作實際不相適應,經起草單位區人社局廣泛征求意見,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并報區政府同意后予以修訂。
二、修訂內容
1、刪除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二)每年新建成一個大學生創業載體。
2、原文件第四條:青年大學生創業項目代表我區申報優秀創業項目并獲得獎項且在我區落地,該項目在獲得市政府直接補助和市紫金科技創業投資集團天使基金投資后,由區財政按照市獎勵額度的50%,對創業者獲獎給予一次性優秀創業項目獎勵。條款最后增加“(需在獲獎次年申報)”。
3、原文件第五條第一款:青年大學生在我區初始創業并辦理《青年大學生創業證》,入住大學生創業載體且創業項目通過3個月預孵化期的,免費提供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時間不超過3年的創業場地租金補貼,補貼采取創業者先行繳納,區政府每年統一補助的形式。
修改為:青年大學生在我區初始創業,入住大學生創業載體且創業項目通過3個月預孵化期的,免費提供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每天每平方米不超過2元,自青年大學生創業企業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時間不超過3年的創業場地租金補貼,補貼采取創業者先行繳納,區政府每年統一補助的形式。
4、原文件第五條第二款:青年大學生在我區大學生創業載體以外租用經營場地或者利用自有房產創業的,凡是在本區工商登記注冊且穩定經營1年以上,給予場地租金補貼。補貼標準分別為創業企業每年每戶10000元和4000元,補貼期限為3年。
修改為:青年大學生在我區大學生創業載體以外租用經營場地或者利用自有房產創業的,凡是在本區工商登記注冊且穩定經營1年以上,經所在街道現場調查審核后申報,區大創辦復核后給予場地租金補貼。租用場地或自有房產的,補貼標準分別為創業企業每年每戶10000元和4000元,補貼期限為3年。街道每年跟蹤回訪企業經營情況后提出下一年度的補貼意見。
5、原文件第八條:引導、鼓勵駐區高校盤活整合老校區資源,力爭每所理工類、綜合類院校興建一個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大學生創業載體。經認定為區級、市級及以上大學生創業園(基地)的,區政府根據建園面積實行分級一次性創業載體建設獎勵。即:5000平方米以內的,按6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超過 5000平方米不足10000平方米的,對超過的部分按5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超過10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單個創業園(基地)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修改為:鼓勵以多種形式建設大學生創業園(基地)。引導、鼓勵駐區高校盤活整合老校區資源,力爭每所理工類、綜合類院校興建一個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大學生創業載體。經認定為市級及以上大學生創業園(基地)的,區政府根據建園面積實行分級一次性創業載體建設獎勵。獎勵資金分段計算,5000平方米以內的,按6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超過 5000平方米的,按5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單個創業園(基地)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6、原文件第十七條:本實施意見中各項扶持政策享受范圍為在鼓樓區辦理《青年大學生創業證》并在鼓樓區登記注冊且繳納稅收的創業企業和項目。
修改為:本實施意見中各項扶持政策享受范圍為辦理《南京青年大學生創業證》并在鼓樓區登記注冊且納稅地為我區的創業企業和項目。
7、同時刪除原文件第四條,第五條第一、第二款,第六條,第十一條中“在我區辦理《青年大學生創業證》”的約束性條款。第十四條“《青年大學生創業證》”修改為“《南京青年大學生創業證》。
三、生效時間
《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鏈接:
http://www.ilovemusic.com.cn/glqrmzf/202012/t20201229_30228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