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0-46246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公告 |
發布機構: | 鼓樓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0-06-01 |
生效日期: | 2020-01-01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區政府關于印發《鼓樓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房屋;搬遷;補償;獎勵;房地產評估;住宅;補助費;補助;國有土地;停業 | |
內容概覽: | |||
在線鏈接地址: | |||
文件下載: | |||
區政府關于印發《鼓樓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
區政府各相關部門、各辦事處:
《鼓樓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2日
鼓樓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
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有效推進我區房屋征收工作規范、有序,根據《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318號)、《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寧建征字﹝2019﹞490號),現結合我區社會經濟發展實際,就鼓樓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如下:
一、關于住宅房屋的規定
1、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50元,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2000元的補足至2000元。
2、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50元,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2500元的補足至2500元。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選擇征收安置房或項目其他房源的,按照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及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發放。
3、設備拆移補助費:征收住宅房屋,設備拆移補助費參照市場收費價格計算,標準為:原有管道煤、燃氣設施工程安裝補助費2800元/戶、空調拆裝補助費500元/臺、固定電話拆移補助費310元/部、有線電視拆移補助費400元/戶、太陽能及燃電熱水器拆裝補助費400元/臺、寬帶網拆除補助費500元/端口、電增容(8千瓦)280元/戶等。
4、重大疾病補助費:在計獎期內搬遷交房,對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同戶籍內直系親屬,如患有重大疾病及二級以上殘疾,按每人3萬元給予適當補助;對三級及以下殘疾按每人1萬元給予適當補助。
重大疾病及殘疾執行范圍標準以項目征收補償指導性意見為準。
5、困難家庭補助費:對被征收人家庭生活特別困難及其配偶和同戶籍內直系親屬有高齡老人的被征收人及其家庭,如計獎期內搬遷交房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1)低保戶按每戶3萬元給予補助。
(2)低保邊緣戶按每戶2萬元給予補助。
(3)80歲以上高齡老人按每人2萬元給予補助。
(4)90歲以上高齡老人按每人3萬元給予補助。
被征收人及其家庭重大疾病和困難不在上述范圍,又確屬實際存在及困難的,經專題會議審議后,按審議結果辦理。
6、提前搬遷獎勵費: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自征收簽約期限首日起45日內完成搬遷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給予一次性提前搬遷獎勵費,獎勵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結合簽約期限計算。
自征收簽約期限首日起至30日內,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計算搬遷獎勵,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50000元的補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內完成搬遷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提前搬遷獎勵予以相應扣減。以第30日提前搬遷獎勵費金額為基數,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遷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每日等額遞減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遷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每日等額遞減10%。第45日提前搬遷獎勵費金額與第44日相同。
7、簽約搬遷獎勵費: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搬遷,僅選擇貨幣補償且放棄申購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并放棄項目提供任何房源的,給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0元的簽約搬遷獎勵費。
8、搬遷交房獎勵費:對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全額計獎期前簽定征收搬遷意向書并搬遷交房的,每個權證戶給予8萬元提前交房獎勵費。全額計獎期內1-10天、11-20天、21-30天搬遷交房的,每個權證戶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搬遷交房獎勵費。上述獎勵不累加計算。
9、安置房申購優惠幅度: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其申購征收安置房銷售的價格依據市政府相關規定在評估價10%以內優惠基礎上,再增加不超過10%的優惠幅度。
二、關于住宅房屋改變用途的征收補償
1、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領取營業執照并已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但未變更不動產登記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評估,補助及獎勵費用按住宅房屋標準予以支付。選擇征收安置房的,按住宅房屋予以申購安置。
前款具備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規定條件并依法認定后,結合其實際用于營業、非營業的合法建筑面積,分別參照營業用房、非營業用房進行評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評估價的差價部分,作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低于的,分別給予不超過住宅房屋評估價8%、5%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2、被征收住宅房屋實際經營多年,但因客觀原因未領取營業執照,或執照過期、注銷及規定期后領取,但未變更不動產權屬用途的,如計獎期內搬遷交房,經現場勘查核定后召開專題會審議,確認后停產停業損失參照2010年7月1日前住宅改變用途補償標準的80%執行。計獎期后搬遷交房的不予確認。
三、關于非住宅房屋的規定
1、設備拆移補助費:征收生產用房時,對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8%的補償;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時,對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4%的補償。對不可搬遷設備或移動后無法再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后另行補償。
特殊設備設施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門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氣、空調、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熱水器、寬帶網絡等補助費參照征收住宅房屋標準補助。
2、搬遷獎勵費: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并按約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總額5%的獎勵。
3、貨幣安置獎勵費: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并按約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且僅選擇貨幣補償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總額10%的獎勵。
4、關于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分配比例的,結合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支付比例:
(1)不滿1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10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
(2)超過1年、不滿2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9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10%支付給承租人;
(3)超過2年、不滿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8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20%支付給承租人;
(4)超過5年、不滿10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6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40%支付給承租人;
(5)超過10年、不滿1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5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50%支付給承租人;
(6)超過1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4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60%支付給承租人;
5、關于非住宅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規定實施。其中營業用房,給予不超過其房地產評估價格8%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非營業用房,給予不超過其房地產評估價格5%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于搬遷困難、存在矛盾或停業損失較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可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結果經區領導召開專題會議審議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已選定或者確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四、關于住宅補償托底保障
區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僅有一處合法房產憑證證載的住宅,補償標準以市政府出臺文件為準:
申購征收安置房,且獲得的房地產價格不足以購買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補足,并納入征收項目成本。
放棄申購征收安置房和項目房源,且獲得房地產評估價格低于45萬元的,征收補償款補足至45萬元;符合簽約搬遷獎勵費有關規定的,給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0元的簽約搬遷獎勵費。
五、其他規定
1、征收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賃關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產評估價格部分,租賃雙方未約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與原承租人各得50%。
2、征收范圍內未登記或者改變用途、結構的房屋調查、認定、處理按市政府318號令第十二條規定執行,認定和處理需由區領導召開專題會審議。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3、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公安部門提供的征收范圍公告之日的戶籍信息,作為征收補償和申購保障性住房的相關證明。征收范圍公告后變更戶籍的,不予增加補償費用,也不得作為增加保障性住房面積、套數的依據。
4、征收項目在征收決定公告后超過180日仍未實施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適當調整征收補償費用。
5、征收范圍公告后,征收部門申請核查建設登記檔案、戶籍、婚姻、殘疾、未登記房屋確認、住房保障、直管公房確認及變更等情況的,區建設、檔案、公安、民政、房改辦等部門應積極配合辦理。項目所屬街道全程參與征收,并做好宣傳、維穩和違建認定拆除工作。
六、附則
1、參照《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寧建征字﹝2019﹞490號)規定,我區2020年1月1日始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按本規定執行;在此之前已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2、2017年11月22日印發的《鼓樓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鼓政規〔201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