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寧房保字〔2023〕7號)第七條明確退出條件:
????被保障家庭不再符合承租條件或其他原因的,必須退出但退出確有困難的,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受委托的運營單位)可視情況為其安排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原合同約定的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仍未騰退公租房,且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租金應當按照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繳納。承租人有其它住房拒絕騰退的,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受委托的運營單位)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租房。
市場租金由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受委托的運營單位)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