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4-97506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組配分類: | 食品安全監管 | 體裁分類: | 公告 |
發布機構: | 鼓樓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17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的公告(2024年第8期)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食品安全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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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的公告(2024年第8期)
(2024年第8期)
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2024年第三季度對我區食品進行抽檢,現將對相關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的處置情況公布如下:
1、南京蝸牛百貨有限公司和燕路分公司銷售的鱸魚,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批不合格鱸魚購進3.33公斤,貨值109.89元,已全部銷售。當事人已主動實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內無顧客退回。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養殖環節過量添加獸藥規定導致恩諾沙星項目超出標準限量值。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處罰沒款323.31元。
2、蘇果超市有限公司水佐崗連鎖店銷售的鐵棍山藥,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批不合格鐵棍山藥購進20公斤,貨值294.06元,已全部銷售。當事人已主動實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內無顧客退回。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種植環節過量使用農藥規定導致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超出標準限量值。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山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并將該案移送至批發商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
3、南京市鼓樓區天天鮮蔬菜水果經營部銷售的大山藥,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批不合格山藥購進6.20公斤,貨值70.76元,已全部銷售完。當事人已主動實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內無顧客退回。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種植環節導致。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罰沒款470.76元。
4、南京市鼓樓區王殿全蔬菜經營部銷售的淮山藥和生姜,其中淮山藥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生姜的噻蟲胺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批不合格淮山藥購進5公斤,貨值70元;不合格生姜購進5公斤,貨值352元,上述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當事人已主動實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內無顧客退回。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產品種植環節導致。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00元。
5、鼓樓區天天來蔬菜經營部銷售的大蔥,噻蟲嗪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批不合格大蔥購進5公斤,貨值70元,已全部銷售完。當事人已主動實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內無顧客退回。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種植環節導致。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三十四條第二項、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警告并處罰沒款100元。
6、鼓樓區客益軒生鮮超市商行銷售的鳊魚和鐵棍山藥,其中鐵棍山藥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鳊魚的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批不合格鐵棍山藥購進10公斤,貨值150元;不合格鳊魚購進2.5公斤,貨值65元,上述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當事人已主動實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內無顧客退回。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產品種植和養殖環節導致。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山藥和鳊魚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給予處罰,處罰沒款500元。
7、鼓樓區甜芋洋生鮮超市店銷售的脆山藥,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批不合格脆山藥購進4公斤,貨值46.40元,已全部銷售完。當事人已主動實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內無顧客退回。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種植環節導致。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給予處罰,處罰沒款346.4元。
8、鼓樓區菜知己生鮮店銷售的脆山藥,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批不合格脆山藥購進15.80公斤,貨值188.97元,已銷售5.47公斤,剩余10.24公斤下架銷毀。當事人已主動實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內無顧客退回。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種植環節導致。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給予處罰,處罰沒款528.20元。
9、南京市鼓樓區彭發蘭早點店制作并銷售的油條,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批不合格油條制作并銷售1公斤,貨值16.50元。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應該是油條制作加工過程中,過量添加了含鋁的添加劑導致。當事人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給予處罰,處罰沒款516.5元。
10、南京市鼓樓區朱先道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昂刺魚(活體),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批不合格昂刺魚(活體)購進2.50公斤,貨值300元,已全部銷售。當事人已主動實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內無顧客退回。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養殖環節過量添加獸藥規定導致恩諾沙星項目超出標準限量值。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符合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案件移交至批發商所在地的市場監管局。
11、南京市下關區劉艷娣水產經營部銷售的昂刺魚(活體),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批不合格昂刺魚(活體)購進6公斤,貨值420元,已全部銷售。當事人已主動實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內無顧客退回。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養殖環節過量添加獸藥規定導致恩諾沙星項目超出標準限量值。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符合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案件移交至批發商所在地的市場監管局。
12、小鄰生活超市(南京)有限公司銷售的烤鱈魚片(即食魚干),N-二甲基亞硝胺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批不合格烤鱈魚片(即食魚干)購進5公斤,貨值390元,已全部銷售。當事人已主動實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內無顧客退回。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產環節把控不嚴導致污染物超出標準限量值。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符合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案件移交至批發商所在地的市場監管局。
13、南京市鼓樓區力氏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泥鰍,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批不合格泥鰍購進2.35公斤,貨值84.60元,已全部銷售。當事人已主動實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內無顧客退回。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養殖環節過量添加獸藥規定導致恩諾沙星項目超出標準限量值。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且落實食品進貨查驗義務不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給予警告,處罰沒款584.6元。
14、南京市鼓樓區殿客百貨銷售中心銷售的香蕉,噻蟲嗪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批不合格香蕉購進10公斤,貨值119.60元,已全部銷售。當事人已主動實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內無顧客退回。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種植環節過量使用農藥導致超出標準限量值。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僅落實進貨查驗義務不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以及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給予警告,處罰沒款619.6元。
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