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3-23101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鼓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3-01 |
生效日期: | 2023-04-10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區政府關于印發鼓樓區區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鼓政規〔2023〕1號 | 關 鍵 詞: | 質量獎;區長;鼓樓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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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關于印發鼓樓區區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鼓樓區區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鼓樓區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鼓樓區區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首善之區、幸福鼓樓”高質量發展,激勵在質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績效的組織(包括企業或其他組織,下同),引導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發揮質量、標準和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和《南京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鼓樓區區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區長質量獎”)是鼓樓區人民政府設立,授予我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有廣泛知名度與突出影響力,質量領先、技術創新、品牌優秀、效益突出的組織。并設立提名獎,鼓勵追求卓越的組織。
第三條區長質量獎申報、評定和授予遵循自愿申請、嚴格標準、科學評價、公開公正、好中選優的原則。申報及評審過程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區長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評定一次。區長質量獎獲獎組織數量不超過5個,區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數量不超過5個。上述獲獎數可以少額或者空缺。
第五條對獲得區長質量獎的組織,優先推薦申報南京市市長質量獎。
第六條圍繞我區主導產業,開展質量提升行動,鼓勵我區新興重點產業和傳統優勢產業的龍頭骨干企業、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機構,積極申報區長質量獎。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為確保區長質量獎評定過程及評定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區長質量獎由“鼓樓區質量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鼓質委”)組織評定,其日常工作由鼓樓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鼓質委辦”)承擔。
第八條 鼓質委在區長質量獎組織評定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區長質量獎評定工作,決定評定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評定標準細則、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定評審結果,提請區政府表彰獲獎單位;
(四)邀請區監察部門參與區長質量獎評定中的重大問題、事項的監督工作。
第九條鼓質委辦在區長質量獎組織評定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細則、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范;
(二)組建獨立的評審組,監管考核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建立評審員績效考評的優勝劣汰機制;
(三)負責區長質量獎的申請受理、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工作;
(四)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組織的經營管理實況、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
(五)向鼓質委報告區長質量獎的初步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組織名單。
第十條鼓質委辦根據評定工作需要,在南京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庫內,聘請3名以上(含3名)專家,組建評審組,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鼓質委辦派觀察員監督評審過程。
評審組的主要職責是:具體負責區長質量獎的申報材料及現場評審工作,向鼓質委辦報告評審結果。
第十一條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各街道、園區和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行業、本區域內申報區長質量獎組織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負責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調查核實申報組織的相關資格。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區長質量獎的組織,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南京市鼓樓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三年以上。
(二)符合質量領先、技術創新、品牌優秀的條件。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行業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和品牌創新,形成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深入開展質量改進活動并取得實效,積極宣傳和普及先進的質量管理技術方法。
(三)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收入或總資產貢獻率在上年度位居鼓樓區內同行業先進水平,近三年未發生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四)符合國家、省、市、區的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對有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或體系認證、產品注冊等要求的,應當獲得許可、認證或注冊。
(五)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三年內不得發生以下事項: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相關行業規定)及重大投訴;國家、省、市、區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被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不良記錄;參加各級質量獎評定活動時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被區相關部門列入不誠信名單;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的行為。
(六)獲得區政府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園區或區行業協會之一推薦。
第十三條 已獲得中國質量獎、江蘇省省長質量獎、南京市市長質量獎和區長質量獎的組織,不參與申報區長質量獎。已獲得區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可以再次申報區長質量獎。
第四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四條 區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及方法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鑒和吸收先進的質量獎評定標準。
第十五條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采用《鼓樓區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細則》。評定標準圍繞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結果七部分內容,標準總分為1000分。
第十六條區長質量獎的評定主要包括資格審核、信用審查、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審定公示等程序。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七條獲得區長質量獎的組織總評分不得低于550分(含550分),提名獎的組織總評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按分值,由高分到低分確定獲獎組織。若當年申請的組織總評分均低于上述分值,則獎項空缺。
第十八條 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定程序
第十九條區長質量獎評定程序主要包括:
(一)發布通告。鼓質委辦擬定申報通知,明確本年度區長質量獎的申報時間和工作安排。
(二)推薦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鼓樓區區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區主管部門、屬地街道、園區或行業協會之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送鼓質委辦。
(三)資格審查。申報組織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鼓質委辦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組織的名單。
(四)材料評審。鼓質委辦組織評審組,根據評定標準,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
(五)現場評審。鼓質委辦組織評審組,根據評定標準,對通過材料評審的優秀組織進行現場評審。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反饋至鼓質委辦確認。
(六)信用審查。鼓質委辦在資格審查、材料評審及現場評審等環節,結合實際對申報組織進行信用審查,并征求鼓質委成員單位意見,對存在失信記錄且未進行信用修復的組織取消評定資格。
(七)綜合評價。鼓質委辦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的申報表、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等進行綜合分析,按得分排序,擇優提出獲獎建議名單。
(八)審議批準。鼓質委辦將獲獎建議名單和相關材料提請鼓質委成員單位審議。經審議批準后的名單通過區政府網站向社會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結束后,由區政府發文認定、授牌頒證,并給予資金激勵。
第二十條對擬獲獎組織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鼓質委辦提出異議。收到書面異議材料后,由鼓質委辦負責核實確認。
第六章 激勵及工作經費
第二十一條 區政府對每個首次獲得“區長質量獎”稱號的組織給予人民幣10萬元的激勵,對每個首次獲得“區長質量獎提名獎”稱號的組織給予人民幣2萬元的激勵。激勵經費應專款專用,主要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創新、質量信用等級評定、“江蘇精品”認證和教育培訓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區長質量獎組織、管理、評定、培訓、監督等專項工作經費和激勵經費,列入當年區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已獲得區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再次申報時,經評定僅達到提名獎條件的,不再重復獲提名獎。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獲獎組織不得將鼓樓區區長質量獎獲獎稱號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該稱號。發現違反者,由鼓質委成員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如逾期未改,由鼓質委辦提請區政府批準后,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激勵資金。
第二十五條 申報組織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由鼓質委辦提請區政府批準后,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激勵資金,并公開通報。該組織終身不得參加區長質量獎評定,并建議其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區長質量獎獎牌、證書由鼓樓區人民政府授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鼓質委辦提請區政府撤銷其區長質量獎稱號,收回證書、獎牌,并向社會公告。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服務、工程質量不穩定,國家或省、市、區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嚴重不合格,或發生消費者重大投訴,或建設工程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嚴重違反環保法規的;
(三)因產品、服務、工程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發生重大知識產權違法案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其他違反區長質量獎宗旨和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參與區長質量獎評定的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對未能主動提出回避的人員,鼓質委辦應當責令其回避,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取消其參與評定工作的資格。
第二十八條申報組織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區長質量獎評定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依法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標準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鼓質委辦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評定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定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員,報經鼓質委批準后,取消其參與評定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應當履行向社會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推廣質量文化建設成果,不斷推進質量創新,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促進全區整體質量水平提升。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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