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2-103221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組配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鼓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10-14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區政府關于修訂印發《鼓樓區殘疾人社會保險和殘疾人居民社會保險補貼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鼓政規〔2022〕2號 | 關 鍵 詞: | 殘疾人;保險補貼;鼓樓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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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關于修訂印發《鼓樓區殘疾人社會保險和殘疾人居民社會保險補貼辦法》的通知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直屬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鼓樓區殘疾人社會保險和殘疾人居民社會保險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鼓樓區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鼓樓區殘疾人社會保險和殘疾人居民社會保險補貼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全區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建設,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國發〔2015〕7號)和《2022年全市殘聯工作要點》(寧殘字〔2022〕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區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殘疾人社會保險是指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殘疾人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殘疾人居民社會保險是指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區殘聯、區人社局、區財政局共同做好殘疾人社會保險和殘疾人居民社會保險的補貼工作。其中,區殘聯負責殘疾人社會保險和殘疾人居民社會保險的補貼工作總體協調及補貼的審核發放工作;區人社局負責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和居民社會保險事務及向區殘聯提供數據信息工作;區財政局負責殘疾人社會保險和殘疾人居民社會保險的資金撥付;區其他相關部門及各街道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殘疾人保險的補貼對象及險種
第四條?殘疾人社會保險的補貼對象:具有本區常住戶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且年滿18周歲、在勞動年齡段、有就業愿望、有一定勞動能力且未實現穩定就業的無父母、無配偶、無子女的殘疾人(以下簡稱“孤殘”)和登記為一級、二級的視力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的殘疾人(以下簡稱“重殘人員”)及陽光家園接納的殘障人士。陽光家園接納的殘障人士是指具有本區常住戶籍,年齡在18周歲至35周歲之間、未在用人單位就業,持《殘疾人證》,且登記為三級、四級的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的殘疾人(以下簡稱“陽光家園殘疾人”)。
第五條?殘疾人的社會保險按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形式參加社會保險。
第六條?享受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的殘疾人,不能重復享受政府部門的其他同類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多為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且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按延繳延退的方式,繼續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并給予補貼(養老保險繳費最低年限若有調整,按調整后政策執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停止補貼。
第七條?殘疾人居民社會保險補貼對象:具有本區常住戶籍,持《殘疾人證》,在就業年齡段未享受過任何社會保險補貼的殘疾人。
第八條?殘疾人無論參加何種險種,符合居民社會保險補貼的,都只按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繳費最低繳費標準給予補貼。
第九條?殘疾人居民社會保險只對就業年齡段的殘疾人進行補貼;該保險一年一繳費,根據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自己選擇繳費檔次。
第三章?補貼標準
第十條享受低保救助的“孤殘”“重殘人員”和“陽光家園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以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最低標準按實足額繳費的100%進行補貼;享受低保邊緣救助的“孤殘”“重殘人員”和“陽光家園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以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最低標準按實足額繳費的70%進行補貼;其他“孤殘”“重殘人員”和“陽光家園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以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最低標準按實足額繳費的50%進行補貼。
第十一條殘疾人居民社會保險補貼只按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繳費最低繳費標準給予補貼,和其他保險不重復享受。
第四章?參保程序和審批
第十二條?符合相關條件的殘疾人應根據自身及家庭狀況選擇險種,保險費先由本人全額繳納、后申請保險補貼,并經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就業機構核定;保險補貼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當年由個人自愿提出參保申請,經社區初審、街道復審后報區殘聯終審備案。
第十三條?申請保險補貼時,應提供包括《鼓樓區殘疾人社會保險、居民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殘疾人證》、身份證、戶口簿、參保證明、市民卡、社保補貼銀行卡在內的材料復印件,以及社區開具的未享受其他保險補貼證明;低保和低保邊緣殘疾人還應提供低保和低保邊緣證明原件;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可由聯系人辦理申領保險補貼的相關事宜,聯系人須向社區提交聯系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備注說明。
第十四條?街道殘聯應將申請保險補貼的殘疾人名單、參保險種等情況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后將申請資料和公示結果說明上報至區殘聯。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殘疾人享受保險補貼有異議的,可向街道殘聯提出。街道殘聯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反饋投訴人。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殘聯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每半年于7月上旬和12月中旬發放;殘疾人居民社會保險補貼于當年11月底前發放(申請資料截至當年11月5日)。各街道在補貼發放前做好殘疾人信息核對工作,做到進退及時,跨年不補。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殘疾人的保險補貼停止發放。
(一)已實現穩定就業的;
(二)退休的;
(三)不按規定足額、及時繳納保險的;
(四)死亡的;
(五)戶口轉出本區的;
(六)保險補貼期滿的;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十七條?因各種原因停止發放保險補貼的殘疾人,應由社區填寫《鼓樓區殘疾人社會保險、居民社會保險補貼停發表》,并經街道殘聯審核后上報區殘聯備案。
第十八條?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應真實有效,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等,產生的后果及法律責任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過程中,保險補貼標準按上級相關政策和我區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如與上級新政策發生沖突,按上級新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1日印發的《鼓樓區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辦法》(鼓政規〔2015〕1號)和2016年12月16日印發的《鼓樓區殘疾人居民社會保險補貼辦法》(鼓政規〔201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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