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1-81419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 組配分類: | 部門文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鼓樓區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20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鼓樓區民政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 |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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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樓區民政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20〕84號),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 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2. 形式審查事項;3. 是否符合或者達到承諾的條件、標準、要求,申請人可以自行作出判斷。
第三條 本機關辦理行政事項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適用本規程。
第四條 建立實施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動態調整機制。
第五條 本機關應當科學編制告知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與清單一并在門戶網站、對外服務場所進行公示。
第六條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自主選擇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或者依法提交證明材料。
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七條 本機關應當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相關規定、辦事流程和辦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不得分階段、零散告知,不得擅自增加無政策依據的辦事條件和證明材料要求。
第八條 告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證明事項的名稱和設定依據;
(二)證明的內容;
(三)承諾的方式;
(四)承諾的核查和公示;
(五)不實承諾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承諾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信息;
(二)已經知曉和理解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自身能夠滿足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和約束懲戒;
(五)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六)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第十條 本機關制作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辦理行政事項的行政機關;
(二)行政事項設立的法定和政策依據;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
(四)事中事后核查的方式;
(五)辦理流程和時限。
第十一條 承諾書一般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代理人簽署承諾書應當經申請人特別授權,并提交授權委托書。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申請人本人到場辦理的事項,不得代為承諾。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承諾書后,本機關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依據書面承諾辦理行政事項。
第十三條 本機關應當根據證明事項的特點、風險等級和信息化建設情況確定承諾核查方式:
(一)在線核查。風險較小、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進行核查的證照類證明事項,應當現場或者相關行政事項辦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在線核查。
(二)現場核查。具有一定風險,需要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核查的證明事項,應當在相關行政事項辦結之日起30日內完成現場核查。
(三)協助核查。相關信息未實現網絡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在相關行政事項辦結之日起30日內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
(四)公示核查。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臺、門戶網站、辦事大廳等場所向社會公示30日。
第十四條 本機關可以根據申請人的信用狀況及行政事項事中事后監管具體情況決定對申請人的承諾是否免予核查。
第十五條 在核查中發現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尚未辦結的事項終止辦理;已經辦結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本機關尚未作出決定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書面撤回承諾申請,經行政機關同意后撤回承諾,按原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建立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申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八條 建立和暢通監督舉報渠道,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九條 因申請人虛假承諾造成第三方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失全部由虛假承諾人承擔。
第二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