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0-133984 | 主題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辦文件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鼓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2-24 |
生效日期: | 2020-12-22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鼓樓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鼓政辦〔2020〕63號 | 關 鍵 詞: | 章?處置;處置;國有資產;資產處置;資產;主管部門;財政局;貨幣性資產;事業單位;報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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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鼓樓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直屬單位:
《鼓樓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已由區政府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鼓樓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鼓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鼓樓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財政局〈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4〕22號),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單位(包括區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區級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區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區級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
第四條區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嚴格履行審核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區級單位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存在權屬糾紛的,須待權屬明確后進行處置,不得損害國家和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成立由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的國有資產處置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區政府辦、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發改委、區司法局、區國資辦。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全區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
區政府辦負責公務用車等資產處置事項和相關協調工作。
區財政局是區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區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實施綜合管理。負責制定區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核、審批資產處置事項;負責區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信息管理工作。
區審計局負責對資產處置收入情況的監督檢查。
區發改委負責對擬處置資產價格認定的指導和管理,所屬價格認證中心具體承辦價格認定和價格指導等相關工作。
區司法局負責資產處置相關文件的合法性審查。
區國資辦負責房產處置事項和其他擬處置資產的監管工作。
第七條各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核并上報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負責管理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信息;對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區級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報批手續;按規定處置本單位國有資產,及時上繳資產處置收益;負責國有資產處置相關賬務調整和信息變更登記等工作。
第三章? 處置范圍和方式
第九條區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閑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十條區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無償調撥(劃轉),是指在不改變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二)對外捐贈,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將尚能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無償支援公益事業及扶貧、賑災等的資產處置行為。
(三)出售、出讓、轉讓,指以有償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四)置換,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為主的方式變更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五)報廢,指對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因老化、損壞、市場型號淘汰等原因,并經技術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或者不適合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六)報損,是指已發生的資產毀損、盤虧、失竊、對外投資損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等,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貨幣性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確認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四章? 審批權限
第十一條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由單位提出申請,待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財政局審批:
(一)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資產處置(不含房產、建筑物、土地、機動車輛);
(二)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資產處置(不含房產、建筑物、土地、機動車輛),且單項價值(賬面價值,下同)10萬元以下或一次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下的。
第十二條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政府審批,區財政局根據區政府審批意見會同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涉及公務用車等資產處置,在報區政府審批前還須經政府辦審核;其中涉及房屋等資產處置,在報區政府審批前還須經國資辦審核;
(一)房產、建筑物、土地、機動車輛資產處置;
(二)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資產處置(不含房產、建筑物、土地、機動車輛),且單項價值10萬元以上或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上的;
(三)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對外捐贈等資產處置事項。
第十三條區級單位房產、建筑物、土地、機動車輛資產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資產對外捐贈等重大資產處置事項,且單項價值或批量價值500萬元以上的,需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批并形成會議紀要后再辦理相關處置工作。
第十四條主管部門下屬單位之間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由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核,報財政局審批;跨部門之間資產無償調撥的,由雙方部門協調同意后報區財政局審批;跨政府級次之間資產無償調撥的,經區政府或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批后由區財政局會同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處置程序
第十五條區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一般程序:申請、審核、審批、價格認定、處置、調賬、歸檔。
(一)申請。單位應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門提出資產處置申請,并提供有關文件、證件、情況說明等資料。同時在“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打印《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審批單》,并提交上報。
(二)審核。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上報的資產處置事項應進行調查核實并出具意見。
(三)審批。區財政局對其審批權限范圍內的資產處置進行批復。區財政局審批權限以外的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報區政府或區政府常務會議進行審批。
(四)價格認定。需要進行價格認定的資產處置事項,由區財政局或擬處置單位的主管部門向區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提出價格認定協助申請。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確認書》和其他相關資料經區財政局備案后作為確定資產處置價格的參考依據。
(五)處置。區級單位在接到審批部門的批復等相關文件后,按規定進行處置。
1、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的,應進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南京產權交易中心)公開處置。
2、經批準報廢、仍有殘余價值的資產,在國有資產處置管理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進行處置。
3、資產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置換的,按規定辦理相關確認、交接手續。
(六)調賬。區級單位應根據審批部門的批復文件和資產處置的相關憑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并及時調整“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資產信息。
(七)歸檔。資產處置結束后,區級單位或各主管部門應及時資料歸檔。
第十六條區級單位經批準召開和舉辦重大會議、大型活動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報批后,進行處置。經區政府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為履行職責購置的資產,在臨時機構撤銷后,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因機構改革發生分立、撤銷、合并以及隸屬關系改變時,機構改革變動單位應對其占用的資產進行清查登記,并根據價格認定或審計結論提出資產處置申請報告,按照本辦法履行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私分、轉讓、轉借、調換相關資產。
第十八條對經批準核銷的貨幣性資產,區級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制度,組織力量繼續清理和追索,避免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區財政局協調資產處置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資產處置相關工作,原則上采用部門集中處置和單位常規處置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條區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區級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的依據,也是資產配置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申報材料
第二十一條區級單位申報資產處置事項時,應根據資產處置不同情形,提供以下有關資料:
(一)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報告;
(二)資產處置申請審批單;
(三)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以及隸屬管理關系改變等資產處置有關的批準文件;
(四)資產的權屬證明或財務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五)資產出售、出讓、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處置的公示報告,主要包括公示形式、內容、時間、地點、公示結果以及對相關意見的處理等情況;
(六)資產報廢技術鑒定報告或意見;
(七)資產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處置的單位內部核批文件及情況說明;
(八)發生毀損、盤虧、失竊等的情況說明、報案證明等;
(九)報損處置的資產,對非正常損失有關責任者的責任認定,以及涉及保險索賠的,應有保險理賠情況說明;
(十)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發生的鑒定報告,如消防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等;
(十一)資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處置的審計報告和經濟鑒證證明;
(十二)壞賬損失的核銷證明,如法院破產清算的文件及清算完畢證明、工商部門的吊銷注銷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債務人死亡證明,以及其他足以證明資產確實無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證明;
(十三)置換雙方簽訂的資產置換意向書;
(十四)意向性捐贈協議;
(十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區級單位在申請處置資產前,應當由本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共同審核鑒定。需要有關部門或專業機構鑒定的,應當委托進行鑒定。報廢資產的技術鑒定,一般性通用設備由單位內部技術部門出具鑒定意見,專用設備由部門、單位委托國家專門技術鑒定部門出具鑒定報告,對于國家無專門技術鑒定部門的專用設備,其報廢、報損的鑒定工作由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出具書面意見。其中對未到使用年限提前報廢的資產,必須經過專家的技術鑒定,并提交資產報廢的專項說明。
第七章? 處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條區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處置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
第二十四條區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在扣除相關稅費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直接上繳財政。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區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監督檢查實行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人大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動態管理與定期檢查相結合。
第二十六條區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處置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等責令改正,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處置資產的;
(二)未按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處置資產的;
(三)在資產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或其他造成資產流失的;
(四)規避價格認定程序,或在資產價格認定、審計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價格認定結果失真,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
(五)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未及時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財政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我區現行國有資產處置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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