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0-57192 | 主題分類: | 勞動、人事 |
組配分類: | 政策文件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鼓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0-06-28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南京市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問答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社會保險費;參保單位;養老保險;政策;社保;企業類型;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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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問答
問題一:我市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范圍和期限是什么?
答:我市分單位、分險種、分期限實施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主要包括免、減、緩三類。
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及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二是減。2020年2月至4月,減半征收各類大型企業及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2020年2月至6月,減半征收各類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及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生育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三是緩。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
問題二:哪些情形不屬于減免范圍?
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應由個人繳費部分,不屬于此次減免政策范圍。
參保單位補繳非此次階段性減免政策執行期的社會保險費,不屬于此次減免政策范圍。
問題三:企業是如何劃型分類的?
答:市社保中心依據市統計部門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確定的大型企業名單、省社保中心提供的參加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大型企業名單,以及民政部門提供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名單,分類實施減免政策。
減免政策執行期間,新成立企業應按時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其企業類型按照參保人數指標確定。
問題四:參保單位是否需要辦理申請減免的手續?
答: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免填單、免申請,經相關部門數據比對認定,在核定繳費環節自動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各參保單位仍應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
問題五:如果企業對本單位的劃型有異議怎么辦?
答:減免政策執行期間,對企業類型劃分提出疑義、企業類型難以確定的單位,在市人社局門戶網站(http://rsj.nanjing.gov.cn)下載填寫《企業劃型異議申請表》,向辦理參保登記的社保經辦機構提交申請,市社保中心匯總后,由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統計局、稅務局、社保中心等部門、單位共同認定或核實確認。經認定或核實確認的企業類型與先期執行不一致的,對已征收或減免的社會保險費按規定予以退還或補征。(表格詳見附件)
問題六:按項目參保的工傷保險是否可以享受階段性減免政策?如何享受?
答:2020年2月1日以后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項目,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并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對可以確定企業類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市社保中心直接采用相關部門的劃型結論實施減免政策;對無法確定企業類型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市人社局門戶網站(http://rsj.nanjing.gov.cn)下載填寫《單位劃型告知承諾書》,向辦理參保登記的社保經辦機構作出承諾,社保經辦機構按其承諾類型實施減免政策。
具體計算辦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天數占其計劃施工期天數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計劃施工期天數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表格詳見附件)
問題七:2020年2月的社會保險費如何處理?
答:對2020年2月已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市社保中心重新核定單位應繳額,明確認定應減免部分的金額。對減免部分金額,在2020年3月進行沖抵,沖抵剩余部分一次性退回。
對2020年2月份未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在按減免政策重新核定2月份應繳社會保險費額度后,與3月份應繳額度一并征收,對2月份應繳部分免收滯納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待遇不受影響。
問題八: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期間,是否影響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答:減免政策執行期間,不會影響人員正常流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問題九:參保單位是否可以同時享受減免和緩繳政策?
答:受疫情影響經營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可在享受減免政策的同時,或在享受減免政策結束后,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受疫情影響在年內繳費有困難的,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
享受減免政策后發放工資暫時有困難的參保單位,在與職工協商一致后,可同時申請緩繳應代扣代繳的個人繳費部分,緩繳期間不記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其補繳到賬后記載個人賬戶并從到賬次月起計算利息。
緩繳政策執行期截至2020年12月,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我市2月12日發布的《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寧人社〔2020〕19號)不再執行。
問題十:參保單位如何申請緩繳?
答:符合緩繳條件的參保單位需每月15日前(三月份可在20日前)向稅務部門申請緩繳當月三項社會保險費,所屬期為2月份的三項社保費可在3月份一并申請緩繳,緩繳額合并計算。
為簡化操作,此次申請緩繳參保單位僅需登錄稅務部門電子稅務局,在線填寫提交《南京市受新冠疫情影響單位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參保單位應如實填寫情況,并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遵守承諾事項,相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參保單位向稅務部門提交緩繳申請后,市稅務部門征求并根據市人社、財政、社保中心等部門、單位聯合認定的意見,作出是否同意緩繳答復。
問題十一:緩繳期間的參保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是否受影響?
答:緩繳期間,參保職工可正常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可持卡就醫。單位參保職工發生退休、死亡、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等社會保險關系變動的,單位按本單位人均欠繳社會保險費標準還欠后辦理相關手續。
問題十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如何按規定執行減免政策?
答: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加社會保險,并由用工單位承擔社會保險費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按規定將減免的社會保險費及時返還用工單位。對超額收取用工單位社會保險費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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