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0-31386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組配分類: | 解讀材料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鼓樓區建設局 | 生成日期: | 2020-04-24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解讀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農民工工資;承包單位;農民工;施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工資;行業工程;主管部門;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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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解讀
一、 明確適用對象
1、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2、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二、 規范工資支付
1、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4、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三、規定各方責任
1、用人單位是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首要責任。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原則;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2、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屬地監管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3、各部門承擔行業監管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以及其他相關部門依法承擔相應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發揮新聞媒體普法宣傳和輿論監督作用,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四、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
1、資金保障制度
建設單位未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項目的人工費用與工程款實行分賬管理,建設單位按照約定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2、農民工工資專戶制度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建設方將支付給施工方的工資款項以及工資發放都直接通過工資專戶,以有效地管理和監督農民工工資發放全過程。銀行一旦發現資金未按約撥付等情況,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并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3、工資代發制度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在工資發放的過程中,分包單位負責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與當月工程進度等一并報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經專用賬戶直接支付到農民工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4、實名管理制度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并實名登記,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
5、維權告示制度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五、法律責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2)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3)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1)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2)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3)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2)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3)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4)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2)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3)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5、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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