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0014349/2019-42951 | 主題分類: | 衛健、婦女兒童、體育 |
組配分類: | 政策文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鼓樓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19-05-24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江蘇省互聯網醫療服務審批程序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醫療;審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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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互聯網醫療服務審批程序
設置互聯網醫院、將互聯網醫院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的第二名稱以及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要求,向其或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提出設置和執業登記申請。
一、醫療機構增加“互聯網診療”服務方式
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部門: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
(二)提交材料:
1.《江蘇省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申請表》(附件1),由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提出申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原因和理由,注明接入江蘇省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系統情況;
2.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診療服務信息系統的,提交合作協議;
3.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的診療科目和相對應的醫師名單目錄;
4.保障互聯網診療所具備的設備設施、信息系統、技術人員等材料。
5.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相關管理制度(信息安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規章制度等)。
(三)審核登記:
1.執業登記機關審核申請材料,必要時組織現場審核。
2.審核合格的,按照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變更)許可事項,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服務方式中增加“互聯網診療”,在“備注二”欄內注明允許開展的互聯網診療科目,并同步錄入“醫療機構聯網注冊管理系統”。審核不合格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3.通過執業登記機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允許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名單、診療科目和監督電話。
二、新設置醫療機構增加“互聯網診療”服務方式
新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設置審批階段
指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中外合資合作、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
1.受理部門:《江蘇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法》明確的審批機關。
2.提交材料:
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許可材料清單,并增加以下內容:
(1)在《設置醫療機構申請表》服務方式中增加“互聯網診療”;
(2)在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寫明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有關內容;
(3)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診療服務信息系統的,提交合作協議。
3.審核審批:
(1)審批機關按照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有關規定進行審核;
(2)批準設置并同意開展互聯網診療的,在《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注明同意開展互聯網診療。
(二)執業登記階段
1.受理部門: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
2.提交材料:
(1)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許可材料;
(2)同“一、醫療機構增加‘互聯網診療’服務方式”提交材料。
3.審核登記:
(1)按照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許可事項辦理;
(2)審核合格的,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服務方式中增加“互聯網診療”,在“備注二”欄內注明允許開展的互聯網診療科目。審核不合格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3)通過執業登記機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允許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名單、診療科目和監督電話。
三、醫療機構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部門: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
(二)提交材料:
1.《江蘇省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申請表》(附件1),由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提出申請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原因和理由,注明接入江蘇省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系統情況;
2.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的,提交合作協議;
3.按照《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提供診療科目、科室設置、人員、房屋和設備設施、規章制度等材料。
(三)審核登記:
1.執業登記機關審核申請材料,必要時組織現場審核。
2.審核合格的,按照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變更)許可事項,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第二名稱”欄中增加“XXX互聯網醫院”,在“備注二”欄內注明允許開展的互聯網診療科目,并同步錄入“醫療機構聯網注冊管理系統”。審核不合格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3.通過執業登記機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互聯網醫院名單、診療科目和監督電話。
四、新設置醫療機構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新申請設置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設置審批階段
指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中外合資合作、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
1.受理部門:《江蘇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法》明確的審批機關。
2.提交材料:
醫療機構設置許可材料,并增加以下內容:
(1)在《設置醫療機構申請表》中注明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2)在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寫明建立互聯網醫院有關內容;
(3)在《醫療機構名稱申請核定表》中寫明申請核定的第二名稱;
(4)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診療服務信息系統的,提交合作協議。
3.審核審批:
(1)審批機關按照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有關規定進行審核;
(2)批準設置并同意其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在《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增加第二名稱。
(二)執業登記階段
1.受理部門: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登記機關。
2.提交材料:
(1)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許可材料清單;
(2)同“三、醫療機構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提交材料。
3.審核登記:
(1)按照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許可事項辦理;
(2)審核合格的,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第二名稱”欄中增加“XXX互聯網醫院”,在“備注二”欄內注明允許開展的互聯網診療科目。審核不合格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3)通過執業登記機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互聯網醫院名單、診療科目和監督電話。
五、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第三方機構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獨立設置互聯網醫院,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設置審批階段:
1.受理部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的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
2.提交材料:
(1)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注明申請獨立設置互聯網醫院,所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地址;
(2)可行性研究報告:寫明獨立設置互聯網醫院的有關情況,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報告內容;
(3)合作協議:申請獨立設置方與實體醫療機構共同建立互聯網醫院的合作協議
3.審核審批:
(1)審批機關按照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有關規定進行審核;
(2)批準第三方機構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執業登記階段:
1.受理單位: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的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
2.提交材料:
(1)《江蘇省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申請表》(附件1),由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提出申請獨立建立互聯網醫院的原因和理由,注明接入江蘇省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系統情況;
(2)按照《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提供診療科目、科室設置、人員、房屋和設備設施、規章制度等材料。
3.審核登記:
(1)按照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許可事項辦理;
(2)審核合格的,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3)通過執業登記機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互聯網醫院名單、診療科目和監督電話。
六、互聯網醫院的命名
互聯網醫院名稱按照醫療機構名稱核定有關規定辦理,其命名規則如下:
(一)實體醫療機構獨立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應當包括“本機構名稱+互聯網醫院”;
(二)實體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應當包括“本機構名稱+合作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三)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名稱應當包括“申請設置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合作建立的互聯網醫院,合作方發生變更或出現其他合作協議失效的情況時,需要重新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
附件:1.江蘇省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申請表
2.江蘇省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服務審核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