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2997979/2018-00031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組配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公告 |
發布機構: | 鼓樓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5-15 |
生效日期: | 2018-05-08 | 廢止日期: | 2020-05-22 |
信息名稱: | 鼓樓區征收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 ||
文 號: | 鼓政規〔2018〕1號 | 關 鍵 詞: | 安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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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樓區征收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區政府各部門,各辦事處,各直屬單位:
《鼓樓區征收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鼓樓區征收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為規范征收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原則,現結合鼓樓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原則
鼓樓區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可以參照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政策相關規定選擇“協議搬遷”,也可以選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政策。超過規定期限未搬遷的,必須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政策執行。
二、政策依據
(一)參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相關政策:《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寧政規字〔2015〕15號)、《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評估技術導則(試行)》(寧集拆字〔2018〕2號)、《關于做好“撤組剩余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備案工作的通知》(寧建征字〔2017〕133號)。
(二)選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相關政策:《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318號)、《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寧政規字〔2017〕12號)及《鼓樓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鼓政規〔2017〕4號)。
三、參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政策規定
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可選擇參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相關政策執行,并按照規定簽訂《自愿搬遷協議》。房屋補償面積認定及補償補助獎勵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關于房屋補償面積認定
1、按照房屋證照手續認定
(1)有證房屋補償面積認定
對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的被征收人,其房屋補償面積認定以前述權證所載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為測算依據。對證載面積超過220平方米的,其房屋補償面積認定為220平方米。
(2)其他權屬證明房屋補償面積認定
對持有其他房屋權屬證明的被征收人,需報請區政府認定其房屋補償面積。
2、按照家庭人口結構認定
(1)家庭人口結構認定條件
①家庭人口原則上為征收范圍公告前戶口實際存續的人員,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參與生產資料分配的成員。
②在征收范圍公告前因結婚、子女出生遷入的人員,在未享受我市住房保障(單位分配公房、一次性住房補貼、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前提下,可計入家庭人口數。
③被征收人家庭成員中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員可計入家庭人口:原常住戶口在征收范圍內的符合規定的現役士兵;原常住戶口在征收范圍內的各類在校學生;原常住戶口在征收范圍內的正在服刑人員。
④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戶籍不在征收范圍內,在未享受我市住房保障(單位分配公房、一次性住房補貼、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前提下須提供證明材料,經核查后符合相關條件的可計入家庭人口數。
⑤以家庭人口結構為基礎,按家庭人口數認定房屋補償面積。對征收范圍公告前年滿35周歲以上的未婚人員可單獨作為自然家庭認定。
(2)補償面積認定標準
以認定的家庭人口數和測繪的房屋建筑面積(不含簡易和披棚結構)為基礎:一人戶不超過55平方米;二人戶不超過100平方米;三人戶不超過135平方米;四人戶不超過160平方米;五人及以上戶不超過180平方米。
測繪的房屋建筑面積達不到上述可認定標準的,按實際房屋建筑面積認定。
對持有權證的被征收人按證載認定的房屋補償面積達不到上述認定標準的,且測繪的房屋建筑面積超過上述認定標準的,按上述標準認定。
對持有權證被征收人,如有子女需按照家庭人口數認定補償面積的,持證人必須書面放棄原有權證認定補償面積,承諾按其家庭人口數認定補償面積。
3、其它類型房屋認定
(1)房屋所有人去世的補償面積認定
①在征收范圍內如已有子女按照家庭人口數認定房屋補償面積的,此房屋只按建安造價給予補助,同時可享有室內裝修、室外附屬物、設施拆移、營業用房停業停產損失及搬家補助費用,由其法定繼承人辦理公證后予以支付。
②在征收范圍內如無子女按照家庭人口數認定房屋補償面積的,按二人戶標準并結合實有房屋面積認定補償面積,補償款由其法定繼承人辦理公證后予以支付。此戶不能申購征收安置房,不享有放棄安置房源獎勵費。
(2)離婚戶房屋補償面積的認定
①離異后一方或雙方重組家庭的,按各自家庭人口認定。
②離異后雙方均未重組家庭的,按離異前家庭人口認定總補償面積,按人口比例分攤補償面積后各自簽訂《自愿搬遷協議》,可分別申購征收安置房,但不享受最小戶型托底保障政策。
③撤組后因婚遷原因被認定為家庭人口的一方,其離異后再婚重組家庭不得再增加人口認定。
(3)一戶家庭持有多本有效權證補償面積認定
多本有效權證面積相加,低于220平方米的按相加之和面積認定;超過220平方米,按220平方米認定。
(4)已參加過集體土地(含撤組剩余國有土地)拆遷安置家庭補償面積的認定
①已參加過集體土地(含撤組剩余國有土地)實物安置拆遷家庭,在征收中仍持有有效權證的,所認定房屋補償面積需扣除已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在征收中無有效權證的不予認定。
②對已參加過集體土地(含撤組剩余國有土地)貨幣拆遷補償,在征收中仍持有有效權證的,所認定房屋補償面積需扣除已補償房屋的面積;在征收中無有效權證的不予認定。
(二)關于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補償補助獎勵標準
1、房屋征收補償款的組成和標準
房屋征收補償款由認定房屋補償面積的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
(1)原房補償款標準:由具備估價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
(2)購房補償款標準:按照征收安置房價格的80%確定。
(3)區位補償款標準:按照征地區片范圍確定(根據《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評估技術導則(試行)》的規定,鼓樓區為一級區片,住宅房屋區位補償款標準為200元/平方米)。
2、放棄安置房源獎勵費
被征收人放棄申購征收安置房的,給予不超過征收補償款(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總額40%的貨幣獎勵費。
3、搬家費、過渡費、提前搬家獎勵費、搬遷交房獎勵費
(1)搬家費
按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計算,每平方米15元,不足2000元的補足至2000元。
(2)過渡費
按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月不足2500元的補足至2500元。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過渡費;選擇申購征收安置房的,按照實際的過渡期限發放。
(3)提前搬家獎勵費
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家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給予一次性提前搬家獎勵,獎勵費用按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計算,每平方米500元,不足5萬元的補足至5萬元。
(4)搬遷交房獎勵費
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家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對認定有房屋補償面積的家庭戶給予每戶3萬元搬遷交房獎勵費。
4、重大疾病與困難家庭補助
(1)重大疾病補助費:在規定期限內搬遷交房,對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同戶籍內直系親屬,如患有重大疾病(植物人、惡性腫瘤、器官移植、尿毒癥透析和心臟手術)及二級以上殘疾(肢體、精神、智力障礙和盲人等),按每人3萬元給予補助;對三級及以下殘疾按每人1萬元給予補助。
(2)困難家庭補助費:對被征收人家庭生活特別困難及其配偶和同戶籍內直系親屬有高齡老人的被征收人及其家庭,在規定期限內搬遷交房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①低保戶按每戶3萬元給予補助。
②低保邊緣戶按每戶2萬元給予補助。
③80歲以上高齡老人按每人2萬元給予補助。
④90歲以上高齡老人按每人3萬元給予補助。
被征收人及其家庭重大疾病和困難不在上述范圍,又確屬實際存在及困難的,經征收部門提交區政府專題會議審議后,按審議結果辦理。
5、其他補助費
(1)附屬房補助:具備人口認定條件的人員,在已被認定的補償面積以外搭建的房屋,按下列標準并結合成新予以補助。
磚混結構按1000元/平方米補助;
磚木結構按700元/平方米補助;
簡易及披棚結構按300元/平方米補助。
(2)室內裝飾裝修補助:由選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據實評估。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家并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對認定補償面積可按“評估加協商”原則,可協商補助幅度最高不超過150元/平方米。
(3)室外附屬物補助:被征收住宅房屋有圍墻、地坪、陽臺及樓梯的,由已選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4)設備拆移補助費:征收住宅房屋,設備拆移補助費參照市場收費價格計算,標準為:原有管道煤、燃氣設施工程安裝補助費2800元/戶、空調拆裝補助費500元/臺、固定電話拆移補助費310元/部、有線電視拆移補助費400元/戶、太陽能及燃電熱水器拆裝補助費400元/臺、寬帶網拆除補助費500元/端口、電增容(8千瓦)280元/戶等。
(5)營業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領取營業執照并已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按實際經營建筑面積(最大不超過該戶認定的補償面積)測算的原房補償款的50%作為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實際經營多年,但因客觀原因未領取營業執照,或執照過期、注銷及規定期后領取的,其停產停業損失補助標準按照前述標準的80%執行。
(三)最小戶型托底保障
被征收人本市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征收補償款不足以購買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補足,并納入項目征收成本。
放棄申購征收安置房和項目房源,且獲得的征收補償款低于45萬元的,征收補償款補足至45萬元;符合貨幣安置獎勵費有關規定的,在45萬元基礎上計算貨幣安置獎勵費。
四、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政策規定
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搬家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必須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政策執行。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關于房屋補償面積認定
1、按照房屋證照手續認定
(1)有證房屋補償面積認定
對持有權證的被征收人,其房屋補償面積按證載面積認定。
(2)其他權屬證明房屋補償面積認定
對持有其他房屋權屬證明的被征收人,需報請區政府認定其房屋補償面積。
2、按照家庭人口結構認定
(1)家庭人口結構認定條件
①家庭人口原則上為征收范圍公告前戶口實際存續的人員,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參與生產資料分配的成員。
②在征收范圍公告前因結婚、子女出生遷入的人員,在未享受我市住房保障(單位分配公房、一次性住房補貼、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前提下,可計入家庭人口數。
③被征收人家庭成員中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員可計入家庭人口:原常住戶口在征收范圍內的符合規定的現役士兵;原常住戶口在征收范圍內的各類在校學生;原常住戶口在征收范圍內的正在服刑人員。
④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戶籍不在征收范圍內,在未享受我市住房保障(單位分配公房、一次性住房補貼、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前提下須提供證明材料,經核查后符合相關條件的可計入家庭人口數。
⑤以家庭人口結構為基礎,按家庭人口數認定房屋補償面積。對征收范圍公告前年滿35周歲以上的未婚人員可單獨作為自然家庭認定。
(2)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標準
以認定的家庭人口數和測繪的房屋建筑面積(不含簡易和披棚結構)為基礎,按照每人不超過20平方米認定。
對持有權證的被征收人按證載認定的房屋補償面積達不到上述認定標準,且測繪的房屋建筑面積超過上述認定標準的,按上述標準認定。
對持有權證的被征收人,如有子女需按照家庭人口數認定補償面積的,持證人必須書面放棄原有權證認定補償面積,承諾按其家庭人口數認定補償面積。
3、其它類型房屋認定
(1)房屋所有人去世的補償面積認定
①在征收范圍內如已有子女按照家庭人口數認定房屋補償面積的,此房屋只按建安造價給予補助。
②在征收范圍內如無子女按照家庭人口數認定房屋補償面積的,按二人戶標準并結合實有房屋面積認定補償面積。
(2)離婚戶房屋補償面積的認定
①離異后一方或雙方重組家庭的,按各自家庭人口認定。
②離異后雙方均未重組家庭的,按離異前家庭人口認定總補償面積,按一個權證戶簽訂補償協議。
③撤組后因婚遷原因被認定為家庭人口的一方,其離異后再婚重組家庭不得再增加人口認定。
(二)關于征收補償補助標準
執行《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318號)、《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寧政規字〔2017〕12號)及《鼓樓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鼓政規 〔2017〕4號)。
五、適用范圍
(一)凡在鼓樓區范圍內征收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二)凡在鼓樓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按照《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寧政規字〔2015〕15號)及本辦法第三條執行。
六、附則
(一)被征收人提供的資料應真實有效,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等,產生的后果與法律責任由被征收人承擔。
(二)本辦法由鼓樓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